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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3-01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党的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
  1.按照部机关党委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基金会党支部贯彻落实方案;
  2.研究基金会党员队伍状况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3.研究制定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教育等工作;
  5.研究决定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人选,讨论违纪党员处分意见,报中宣部机关党委审批;
  6.研究讨论基金会工青妇相关工作;
  7.研究党建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8.其他需要支委会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参会人员。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参会人员为党支部委员,必要时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
  2.确定议题。拟提交支委会讨论事项,应提前拟定议题内容、解决措施、实施办法等,报支部书记审定。未列入议题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出,会上不做讨论。
  3.会议告知。支委会由支部组织委员召集,会前应将会议议题印发与会人员。
  4.民主讨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5.通过决议。会议主持者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作出决策。讨论重要问题时,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当意见分歧人数相当时,可再次复议,也可充分调研后重新开会研究。
  三、会议要求
  1.支部委员无法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报告,并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支部书记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3.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决议,会后不得发表与决议相悖的言论。
  4.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形成的决议,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