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人权公益慈善、人权交流与合作、人权宣传与研究等工作,推动人权事业进步,加强志愿者工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为本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短期志愿者,由基金会各部门根据项目活动需要,提出招募计划,或直接推荐人选。
第五条 志愿者履行完成志愿服务,基金会为其颁发《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第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志愿服务,应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本基金会回复同意意见后,可终止其志愿者身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参加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等。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做好志愿者宣传动员、管理培训、条件保障、激励表彰等工作。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本基金会志愿者应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本基金会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二)本基金会指导志愿者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志愿服务质量。
(三)本基金会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可立即终止其志愿服务身份。
(四)本基金会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做好电子记录,志愿服务记录应记载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及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志愿者服务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志愿服务记录表
个人基本信息 | 志愿服务信息 | 培训信息 | 表彰情况 | 被 投 诉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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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服务技能 | 联系方式 | 活动名称 | 日期 | 地点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小时,不含往返交通时间) | 服务质量评价 | 活动(项目)负责人 | 记 录 人 | 培训内容 | 组 织 者 | 日期 | 地点 | 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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