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金会项目管理,明确职责范围,规范公益项目中供应商、执行方选择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宣传部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
(二)统一管理、规范运作、有效监督;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我会和受益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公益项目供应商、执行方选择方式
(一)公开招标
参照《中宣部人权交流与发展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比选
1.采购申请:专项基金(项目)发起方提交比选采购申请(用款申请)。
2.专项基金(项目)发起方书面选择推荐3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方并说明推荐理由。
3.比选申请方提交申请比选资料。
4.专项基金(项目)发起方、基金项目部、财务部成立比选小组,确定候选供应商(执行方)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5.基金项目部、财务部根据采购需求向供应商询价,推荐同等条件下物美价廉、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执行方),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三)询价(比价)
1.采购申请:专项基金(项目)发起方提交采购申请(用款申请)。
2.专项基金(项目)发起方书面选择推荐3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说明推荐理由。
3.基金项目部、财务部根据采购需求向供应商询价,推荐同等条件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四)单一来源
参照第九条执行。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为公益项目提供执行、反馈、监督等各类服务的,单次合同预算价或年度累计金额不足100万元的采用询价(比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足300万元的采用比价/比选方式,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
采用方式 | 金额 |
询价(比价) | 不足100万元 |
比选 | 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足300万元 |
公开招标 | 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
第四条 工程类项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采用方式 | 金 额 |
询价(比价) | 不足150万元 |
比选 | 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不足300万元 |
公开招标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其他工程项目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
第五条 为公益项目提供材料、仪器设备、车辆等货物类供应的,单次合同预算价或批量金额不足150万元的采用询价(比价),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不足300万元的采用比选方式,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根据项目设立要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采用方式 | 金 额 |
询价(比价) | 不足150万元 |
比选 | 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不足300万元 |
公开招标 | 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与我会签订共同发起或共同募资合作协议的单位在合作期间参与项目执行的,应提供询价(比价)资料。若合作方明确表示不参与执行的或合作方未通过供应商考核的,应按我会相关规定另行选择供应商。
第八条 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项目或由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服务项目,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招标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单一来源,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由经办部门提出建议方式,并以请示件形式报会领导审批:
1.涉及我会安全及特殊保密要求的;
2.可由我会委托地方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等监督实施;
3.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公益有特殊要求的;
4.供应商或执行方少于两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同品规物资在近期招标结果有效报价期限内;
6.特殊行业规定及因紧急救灾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7.其他经会领导审批通过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 公共服务项目选择供应商的,具体经办公共服务部门为供应商选择经办部门,我会公益项目选择供应商的,项目具体经办部门为供应商选择经办部门。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将招标需求计划上报,经审批通过后正式开展相关工作。
公开招标参照《中宣部人权发展和交流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适用《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我会工作前提下,按捐赠人意愿,可有一名捐赠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招标或谈判,但捐赠人不参与点评及评选。
第十四条 基金会其他部门执行项目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