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保证基金会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监督职责;明确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维护和处置流程;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清查盘点、账务核对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基金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财务部和其他各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汇总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办公家具等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协调其他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调拨处置、清退移交、捐赠转让、报损报废、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3.作为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卡片账登记管理,会同各部门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账,并落实使用责任人;
4.负责对各部门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财务部
1.负责采购实施监督;
2.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对资产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相符;
(三)各部门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申请、使用和管理。可设兼职资产管理人员,随时掌握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年度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损毁和盘亏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认定范围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集中采购的同类资产,如图书、仪器、电器、办公桌椅等,可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基金会涉及的资产分类主要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字画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
(二)购入、调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四)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更新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购置、建造、改良具体实施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与财务部门做好账务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
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或办公室提出购置清单,经秘书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批准范围内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
由资产采购人员会同资产管理人员按合同、发票等相关信息,对物品数量、型号、规格、配件、质量、产品技术性能等详细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入库
(一)新增入库
指采购、调入、自制、自建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入库。固定资产必须验收后方可入库,由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两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其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捐赠登记表》,凭捐赠人提供的有效凭证或与捐赠人签订有关协议中明确的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无上述有效价值证明或无法自行估价的,应当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价值进行固定资产入库。
(二)回收入库
指对固定资产进行回收入库。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基金会或退休时,应交清所用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清点资产后,变更资产存放地点和使用人。如遇使用的固定资产遗失或损坏,应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报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领用出库
(一)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应在《固定资产出库单》上签字。
(二)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修改固定资产卡片相关内容。
(三)变更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时,应在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办理交接手续。部门之间、个人之间不得擅自转移使用资产。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拟出借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收回时应对资产进行严格勘验。
(五)固定资产标签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打印,由使用部门粘贴。标签是用于资产管理、盘查核实的重要标志,应粘贴于资产显著位置,不得擅自撕毁。
第十五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至少一次的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实有数,以及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入账程序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取得全额发票和验收合格为原则,登记入账。
(二)基本建设及修缮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自完工交付使用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基建或修缮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报销、领用等手续。
(三)从其他单位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验收合格确认价值后,登记入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入账。
财务部门凭购置资产请示、发票、合同、采购清单(或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入库单等相关凭证,办理报销并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账务核对与调整
资产管理部门同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目,确保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与财务部做好固定资产年度清查后的账务调整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养护,做好防水、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对精密贵重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
第十九条 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维护。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报废、报损、强制淘汰、毁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出售、盘亏等。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失去使用功能,被新购置的具有同类用途的产品替代的固定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如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暂不处置。
(三)未达到可更新年限,但由于严重磨损、老化或重要零部件毁损等原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如要继续使用,一次性维修费用大于或等于同类新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须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同时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处置。
(五)机动车或其它国家有强制性报废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经审批的需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实行固定资产集中处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处置一次。资产使用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资产处置申请,说明报废原因。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处置明细表》(含待报废资产卡片编号)、《处置资产清单》(一式三份),经基金会秘书长、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全体成员、技术鉴定人员、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后,按程序进行报批和处置。达到一定金额的按照规定分别由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审批。对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固定资产处置,还应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资产处置后,会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及丢失的处理
(一)凡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洪水、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灾难造成的损失;使用人已按规定保管并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而被盗;托运损坏以及其他不可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部门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当事人可免于处理。
(二)凡因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的责任造成固定资产坏损、丢失的,当事人须说明事故原因。丢失、损坏的固定资产,责任人应按原价或视情况赔偿。金额达到法律规定范围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