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印章使用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保管。印章由专人保管,存放于规定位置,使用后立即放回原位,妥善保管。
二、印章使用报批程序。印章使用前,使用部门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按程序报批,经秘书长审定后,到办公室盖章。
三、加盖印章操作规范。使用印章必须由办公室专人执印或监印。盖章前,应认真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文稿是否通顺、有无错别字等,如有不规范情况,退回修改。加盖印章要清晰、端正、完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四、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到办公室办理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印章外出,应2人同行,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办公室。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
印章使用审批单
用章部门 | 时 间 | ||
事 由 | |||
用章类型 | 枚 数 | ||
用 章 人 | |||
部门负责人 | |||
分管领导 | |||
主要负责人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