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推动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中宣部机关考勤制度暂行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上班,17:00下班(11:30-14:00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基本原则
1.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未履行手续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要素,凡出勤不满半年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不发年终奖金,当年不计入晋升工龄工资的考核年度。
2.请(休)假分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在假期规定期限之内按出勤对待,超过时间视具体情况按事假、病假或旷工对待。
3.职工请(休)假期满后如需续假,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按旷工对待。
三、休假天数
1.年休假:休假天数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部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2.病(事)假:职工请病(事)假,须按程序报批。请病假3天以上,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和假条。
3.婚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结婚休假3天,其中达到晚婚条件的(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可休假10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产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生育奖励假60天,共158天;难产者,由医院出具证明,增休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休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期间,产前身体检查按出勤对待。女职工流产,根据医院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男职工配偶生育,可享受陪产假15天。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生育登记服务单和出生证明复印件。
5.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同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配偶不在本地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6.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本市休假3天,外地休假4天(路程除外,路程假1天)。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产假(陪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审批程序
职工请(休)假及申请离京,由本人填写《请休假及离京报备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后,将申请表交办公室存档。除特殊情况(如患急病)外,应事先履行报批手续。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按程序报部领导审批。
五、有关规定
1.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为学历工资+工龄工资+职称工资+岗位津贴。
2.事假一个月以上,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半年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为学历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
3.旷工五个工作日以上,按其日均工资额(当月应发工资数)和实际旷工天数减发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
请休假及离京报备申请表
部 门: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请休假类别及事由 | ||||
起止日期 |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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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离京 | 是□ 否□ | 离京地点 | ||||
离返京 日期 | 月 日离京, 月 日返京,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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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 | 部门负责人 签字 | ||||
分管领导审核 | 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批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