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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2025-0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严格规范各项资金支出,结合基金会实际,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资金支出,是指为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事业发展所发生的货币资金支付行为。包括基金会项目成本、项目配套工作经费、筹资费用、工资福利支出及日常行政办公等支出内容。
  第二章  资金支出的审批
  第三条 资金支出审批分为重大事项支出、重要事项支出、一般事项支出等审批类型。
  1.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支出的审批。包括:单项支出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超过100万以上的对外投资、理财事项,购置不动产等重大事项支出。
  2.秘书长办公会负责重要事项支出的审批。包括:支付款项在15万元以上的事项(日常工资薪金除外),特殊奖励支出、重要职工福利支出、津贴和补助支出,提请秘书长办公会决策的资金支出。
  3.秘书长负责一般日常事项支出的审批。包括:日常工资薪金支出,支付款项在15万元以下的事项,部门负责人提请决策的资金支出。
  第四条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1.理事会决策的事项应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决议通过后由秘书长签批执行。
  2.秘书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 由部门经办人员申报、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人员审核,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
  3.属于秘书长审批事项, 由经办人员申报、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人员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核
  为确保资金支出符合我国财税政策管理规定,避免资金支出因违规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各项资金支出均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由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的审核。未经财务部门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事项,原则上不允许资金支付。
  1.财务办事人员的审核
  经办人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将支出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出纳人员须认真复核,复核内容侧重票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报销事由与票据的相关性以及支付金额的正确性。会计人员复核内容侧重申报事项的合法与合规性、款项支付方式以及时效性,审批权限及程序恰当性等。
  2.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
  部门领导审核及财务人员初审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侧重申报事项的合法及合规性,是否符合财税规定,以及基金会内部管理规定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各环节责任的划分
  1.审批人,对资金支出事项的真实、必要、合理性和是否符合财税规定承担决策领导责任。
  2.审核人(包括初审、审核),对资金支出事项的真实、必要、合理性和是否符合财税规定承担连带领导责任。
  3.经办人或专项基金实际执行人,对申报事项的真实、必要、合理、及时性,提供附件的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和负责初审的部门负责人为一人时,上述2、3项责任一并承担。
  4.财务审核。对申报票据的合法、合规,款项准确、附件能够说明事项、报销事由与出具的票据一致、按要求支付,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对于代扣税款和款项正确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符合财税政策规定、符合基金会内部管理规定、符合规定资金支出审批流程承担审核责任。
  第七条 审批、审核、复核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已履行完审批管理流程后的单据办理资金支出业务;审批、审核、复核人员因故不在时,可由代行职责的人员执行。未指定代其行使职责人员时,可电话请示,允诺后,先行办理再补办签批(审批、审核、复核)手续。否则,一律不得办理。因财务人员擅自办理资金支出业务,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分类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各类资金支出的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以及添置固定资产等单次支付款项在1000元及以上的事项,应事先书面报告秘书长,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方可实施。
  2.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按基金会相关规定核定,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3.项目支出按照基金会审批程序执行。支出金额、项目用途与提前申报的项目用款计划一致;项目支出后,项目经办人要及时办理票据入账手续。同一项目严格遵循“前账未清,后账不借”原则。
  4.差旅费支出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5.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使用部拨财政资金时,须严格按照《中央宣传部专项工作任务经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