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三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领导批件、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支出凭单、立项书、出入库单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必须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收入;
(二)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应两人经办,到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有安全措施,派车接送;
(三)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代私人保管现金。
第五条 基金会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减少现金收支业务,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也可通过网银办理。
第六条 出纳人员应做到现金业务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交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国家及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基金会现金结算上限为1000元(不含),且日常结算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原则上不使用现金;超过现金限额的支出,应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转账或使用支票结算,确需支付现金的,应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批后支付。现金收款由出纳人员负责,收款应当面点清,收、交款人在收据上签字,领款人在凭证上签字,责任清楚,保证安全。
第九条 现金的保管
1.现金收入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在2日内送存银行
2.根据工作需要提取的现金,应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单位库存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等。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秘书长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三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应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十五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月末账面余额与各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记录。
第十七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十八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末结转。
第六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领用支票起点为1000元,低于结算起点的业务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条 签发支票时,出纳人员要按照支出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密码,支票与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若无法填写准确金额的,必须在摘要栏注明限额的同时按限额封位。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若签发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备查。出纳人员在《支票领用簿》上详细登记支票领用时间、号码、金额、领用部门和支付内容,由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以及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收取的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对于收到的支票,出纳人员应在当日在支票背面背书并盖章后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 支票的保管
1.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
2.空白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分人保管。
3.必须将支票和印鉴存放到保险柜内,并保管好钥匙。
4.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
5.加强支票、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
6.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对购入的支票要事先逐本登记编号。作废支票存根应与作废支票粘贴在一起,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支票应按年份存档保管, 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定期核销。
7.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严防因支票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丢失,将由丢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