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推动人权事业发展,聚焦人权公益慈善,通过开展社会倡导、政策推动、整合资源等方式设计和实施项目。
第二条 加强项目管理制度化建设,提升项目实施与管理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提高项目管理质量。
第三条 以合约方式建立项目合作关系,明晰相关各方权责,确保项目公益属性,充分、有效运用慈善财产。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四条 项目立项通常经过以下流程:项目书—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审批(秘书长办公会)—项目立项报批(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前,须编制项目书,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一般情况下,由分管副秘书长预审。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由基金项目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申请书》进行论证,形成评估意见。
第七条 项目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认定需履行报批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批;秘书长办公会认定可实行简化立项程序的项目,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即可立项。紧急救灾救助、金额较小或单次发生的项目等,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即可实施,可不立项。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均须签订协议,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障本基金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基金项目部在项目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区域政府相关人员、项目执行人员、项目援助对象等,进行项目辅导。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部须做好项目的季度、年度总结。
第三章 项目风险管控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检查的依据
1.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项目操作标准,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
2.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部在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注重梳理排查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工作预案,做好风险应对等;监督项目实施可委托当地政府部门、非盈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完成。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部应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适时制订项目检查指标体系。
第四章 重大项目中期评估与调整
第十六条 对于执行期的重大项目,应在项目实施的第三年或第五年进行中期评估,旨在总结前一阶段项目执行的运行状况,并对下一阶段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项目中期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中期评估由基金项目部负责组织执行,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协助完成。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部可结合中期评估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后半程的执行和管理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项目终止与结项
第十九条 因国家政策、资金来源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时,须及时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是否终止及终止方案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通常须经过以下流程:项目结项书—项目结项评估—项目结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时,必须对项目进行终期评估。重大项目须形成《项目终期评估报告》报理事会批准,评估工作由基金项目部牵头,可与财务部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也可委托外部评估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信息披露与附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由基金项目部负责管理、保存。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在本基金会官网、民政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