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负责人和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的举办;
(四)拟开展的重要涉外活动、重大募捐活动、重大投资计划、大型公益项目等;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内设机构变更调整、中层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任免聘用等;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八)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设立经济实体;
(十)其他需报告的重要事项、突发事件。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办公会主持。重大事项处理,由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理事长、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应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举办、参与外事活动,如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境)、与境外组织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应按照外事管理权限报中央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 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应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组织大型义演、义卖活动,应按文化部、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向中宣部和民政部报告。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