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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025-02-28

  为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账。单独核算每个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公益支出及基金余额。
  第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捐赠支出、项目活动支出按年度申报预算。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但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捐赠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数额;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及基金名称;财产使用方式和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有关要求;管理费用提取比例;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捐赠数额较小,且捐赠方不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可填写加盖本基金会公章的《捐款证明书》。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在支付宝、腾讯公益、微公益等网络平台上发起的公益项目,按照发起时公示的项目内容执行。项目结束后,分别向基金会、募捐平台报结项报告,同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项目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捐款到账后(捐物验收后)由财务部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抬头按捐赠人填写,如有更改,由汇款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接受的捐赠不能返回到捐赠人处(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转给我会其他公益基金或其他公益组织。规避捐赠方先捐赠、后返回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捐赠行为一旦发生,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但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向和相关基金发起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公益资金,按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办理。基金会通过义演、义卖、义展等活动募捐时,应当在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直接运行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向捐赠方反馈,随时接受捐赠方查询。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审批权限,依照《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由受助方向专项基金提出资助申请,并填写基金使用审批表(用款金额低于15万元的编写基金使用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其他资料包括:
  (1)个人申请资助应提交: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或医院诊断证明、受助人(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申请资助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第十八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项目人员工资、福利费、劳务费、专家费、宣传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折旧费、办公会、水电费、设备费、购买服务等。
  1.为防范发生劳务纠纷,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分别签订:完成一定工作量合同、志愿者劳务协议、服务外包合同等。合同、协议在办公室备案。
  2.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劳务费及专家费,由基金项目部审核后,将签字齐全的发放表交至财务部复核,按程序审批后汇入工作人员银行卡中。发放表中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3.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宣传广告费,应提供印刷制作合同、印刷制作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基金项目部凭上述资料及合法票据,按程序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4.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费用,经基金项目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备案后方可出差。差旅费开支范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伙食及交通补助费用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城市间交通费仅有单程或仅有城市间交通费无住宿费的,应写情况说明。出差人员可预借部分差旅费,返回后凭有效票据在一个月内报账,并如数归还出差预借款。预借款原则:前款不清,后账不借。
  5.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交通费,应在票据中注明事由及起止地点。
  6.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会议费,除合法票据外,还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7.项目运作中发生的租赁费,应事先编写租赁申请,说明事由、时间、所需费用,经基金项目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备案后方可租赁。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身份证(个人)、资质(机构)复印件、出租方账号(卡号)。
  8.专项基金不得单独购买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资助项目确定后,其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会项目部监管专项基金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执行。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和指导,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受益人名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绩效等。
  第二十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及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适时作出评估意见。基金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若发现被资助方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确保专项基金公益性。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度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专项基金审计,适时公布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专项基金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及公益项目全部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管理,由财务部实行内部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依据基金会专项基金立项书,设立辅助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民政部印发的民发〔2009〕54号文件执行。专项基金应严格控制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尽可能将公益资金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第二十五条 为正确核算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及使用情况,基金会在总分类账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对专项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专项基金的工作经费不能超过当年公益支出的10%。
  第五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票据。
  1.发票抬头与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准确,基金会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无需填写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
  2.按大类开具发票的(如办公用品、文具、图书、资料等),应附清单或超市小票。
  3.发票应加盖椭圆形新版发票专用章。
  4.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最长不得超过本年度。超过时限的票据,原则上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5.数额较大的发票应上网查询发票真伪以及与购票单位是否一致。如与购票单位不一致,应视为无效发票。
  6.票面要整洁,计算要准确,费用报销单应粘贴整齐,分类汇总填写。同一业务内容可合并填写一张报销单,例如,交通费、通讯费等。不同业务内容应单独填写。
  7.费用报销单应注明业务内容,差旅费报销单应注明出差事由。
  第二十八条 审批程序。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并将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附后,按财务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报销款项的支付
  1.一般情况下采取网银汇款的支付方式。
  2.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款项,基金项目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办理网银汇款手续。
  3.预付款项,应凭供货、印刷、提供服务等协议,按协议约定的预付比例填写《借款单》,由项目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办理网银汇款手续。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