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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5-02-28

  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宣部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厉行节约、保障效率、从严管理原则。
  (二)公务用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
  (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四)主办、承办重大会议(活动),保障应急和业务用车,可租用社会车辆。
  二、车辆使用范围
  (一)应急和机要用车
  1.用于取、送机要文件,往返部机关、相关单位、相关领导处;
  2.用于参加部机关或其他单位会议(活动); 
  3.用于突发事件应急;
  (二)业务用车
  4.用于保障有关外事活动;
  5.用于办理财务事宜;
  6.用于采购公用物品;
  7.用于接送公务出差人员;
  8.用于走访慰问老干部;
  9.其他业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二)各部门申请公务用车应填写《公车使用登记单》,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交办公室派车。驾驶员凭单出车,应及时登记用车记录表。
  (三)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行车时,如发生闯红灯、违章停车、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违纪行为,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四)举办、承办大型会议(活动)等需租用车辆,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用车部门依规办理租车业务。
  四、交通费用报销
  (一)在公务车辆无法保障的情况下,符合公务用车范围规定的用车需求,可填写《交通费用报销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秘书长审批,可选择公务交通方式并报销费用。
  (二)公务交通费包括在完成公务过程中,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实际费用。
  (三)交通费产生和报销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
  (四)经办人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填写《报销单》,粘贴正规发票,后附《交通费用报销申请单》,由公务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五)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核和监管责任。
  (六)财务部负责公务交通费审核报销。
  五、公务用车使用监督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登记,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办公室定期向用车部门征求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公车管理的工作依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    
 

 

 

公车使用登记单

 

申请时间:           

用车部门

 

用 车 人

 

用车时间

       时至   

起始地点

                       

用车事由

 

用车部门

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   审批

 

 

注:用车部门填写后交办公室

 

 

交通费用报销申请单

               

                         申请时间:          

所在部门

 

经办人

 

公务交通 方式

公交□  地铁□  出租车□   网约车□

其他□

公务交通 事由

 

地点及路线

 

所在部门

负责人意见

 

派车部门

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