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宣部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厉行节约、保障效率、从严管理原则。
(二)公务用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
(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四)主办、承办重大会议(活动),保障应急和业务用车,可租用社会车辆。
二、车辆使用范围
(一)应急和机要用车
1.用于取、送机要文件,往返部机关、相关单位、相关领导处;
2.用于参加部机关或其他单位会议(活动);
3.用于突发事件应急;
(二)业务用车
4.用于保障有关外事活动;
5.用于办理财务事宜;
6.用于采购公用物品;
7.用于接送公务出差人员;
8.用于走访慰问老干部;
9.其他业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二)各部门申请公务用车应填写《公车使用登记单》,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交办公室派车。驾驶员凭单出车,应及时登记用车记录表。
(三)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行车时,如发生闯红灯、违章停车、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违纪行为,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四)举办、承办大型会议(活动)等需租用车辆,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用车部门依规办理租车业务。
四、交通费用报销
(一)在公务车辆无法保障的情况下,符合公务用车范围规定的用车需求,可填写《交通费用报销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秘书长审批,可选择公务交通方式并报销费用。
(二)公务交通费包括在完成公务过程中,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实际费用。
(三)交通费产生和报销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
(四)经办人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填写《报销单》,粘贴正规发票,后附《交通费用报销申请单》,由公务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五)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核和监管责任。
(六)财务部负责公务交通费审核报销。
五、公务用车使用监督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登记,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办公室定期向用车部门征求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公车管理的工作依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
公车使用登记单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用车部门 | 用 车 人 | ||
用车时间 | 月 日 时至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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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地点 | 从 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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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
用车部门 负责人签字 | 分管领导 审批 |
注:用车部门填写后交办公室
交通费用报销申请单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 | 经办人 | ||||
公务交通 方式 | 公交□ 地铁□ 出租车□ 网约车□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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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交通 事由 | |||||
地点及路线 | |||||
所在部门 负责人意见 | 派车部门 负责人意见 | ||||
分管领导 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