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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外商投资筑起保护屏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

2022-10-25 金 歆 人民日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律实施两年多来,我国利用外资逆势增长,实现了引资总量、增长幅度、全球占比“三提升”。今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分别赴北京、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等8个省(市)对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了实地检查。
 
  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实现外商投资的保护促进,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必不可少。
 
  检查组了解到,近年来,各部门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累计推动500多份文件“立改废”,取消或改进认证认可、环境评价等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部门出台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9部配套法规规章。
 
  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的重要配套制度领域,也是检查组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大众汽车(安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检查组看到,坚实灵动的机械臂不停运转着,装配各种零件,电子屏幕实时显示着各类生产数据和安全提示,技术人员四处巡视……自动化生产车间,一切井井有条。
 
  “这家汽车企业的建立,得益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开了汽车制造业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该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
 
  检查组发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具体包括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进入领域不够具体、负面清单与部分行业政策不协调、外国投资者对进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缺乏明确预期等。
 
  除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检查组还发现,在外商投资认定标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与“外资三法”内容相衔接等方面,部分配套规则制度还存在部分规定过粗、过时等问题,需要细化改进。
 
  对于这些问题,检查组建议相关部门要继续清理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修订依据原“外资三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无法律依据的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管理制度;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告知性备案程序;继续优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和细化相关特别管理措施,提高负面清单的精准度;建立科学的外商投资认定标准,明确外商间接投资的种类、投资新建项目的具体涵义。
 
  只有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才能为公平竞争提供坚实有效保障。
 
  7月的一天,检查组来到位于河北石家庄的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们是否可以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检查组问得仔细,企业负责人也给出了肯定回答。
 
  为了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积极推进外资利用质效,绝大多数地区、部门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为内外资公平竞争提供了坚实有效保障。
 
  “我们在评先评优和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等工作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但与此同时,有外资企业向检查组反映,个别地方在政府采购中区别对待外资企业,要求外资企业提供本国认证、本国专利、本国奖励、本国案例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标采购中也存在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情况,特别是在医药及医疗器械领域,外资企业对平等参与集中采购的反映较为集中。”一家外资企业负责人说。
 
  “我们有时无法同等享受内资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等扶持政策。虽然政策有规定,但实际落实比较困难,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平竞争。”浙江一家外资企业向检查组反映。
 
  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建议,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严格禁止根据企业性质、所在地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要求;在制定标准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制定各种标准;制定外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办法,支持有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科技创新重点课题,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在提升外商投资管理水平、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情况如何?
 
  这天,华金新能源材料(衢州)有限公司迎来了检查组。面对执法检查组的询问,公司既表达了对于当地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感谢,也提出了对于更加便利、人性化的办事环境的期待。
 
  贯彻落实法律,提升外商投资利用质效,必须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改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让外资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
 
  然而,检查组了解到,当前一些地方外商投资的管理水平仍有待提升,高水平的投资便利化政策还需进一步落实。
 
  “目前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由于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未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导致外资企业无法通过网上全流程方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浙江省某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
 
  检查组还了解到,在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以外,投资、外汇、海关、税务、社保、科技、公安等部门的有关外商投资信息并未纳入信息报告制度,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共享机制,外资企业需要多头填报,影响了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信息的全面准确掌握。
 
  为此,检查组建议,一是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相关涉外资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依法进行,提高外资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执行的透明度,以公开方式听取外资企业意见;二是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市场监管、商务、投资、外汇、海关、税务、社保、科技、公安等部门有关外商投资信息的共享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三是健全新兴领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数据跨境安全传输的法律配套制度,保障外资企业正常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和数据业务的合规发展。
 
  检查中,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高度肯定我国持续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同时对该领域工作提出了更高期待。
 
  检查组了解到,当前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仍有困难,商业秘密保护有待加强。据在华外国商会的调查显示,仍有近半数企业感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特别是知识产权维权过程劳神费力、效果不佳。
 
  对此,检查组建议,切实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投诉受理协调工作力度,推动解决跨部门跨地区外商投诉事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纠纷多元解决制度。强化国内救济在定分止争中的作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程序,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仲裁制度的发展,增强对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性。
 
  “透过这次执法检查,我可以近距离感受到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的蓬勃发展。”随同检查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海仪说,“对于在检查中看到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我将向广州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推广。对于看到的问题,我也将督促相关部门对照自身力求改进,力争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保护,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共建法治化优质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