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
何毅亭说,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长期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妇女的切身利益和亿万家庭的幸福美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修订草案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致力于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加强制度机制构建,在权利确认、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不利于妇女发展的障碍,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修订草案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修改后共计九章八十六条。
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阐释、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的责任、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等新规定。
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明确妇女因婚恋纠纷被纠缠骚扰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助法律“长出牙齿”等。
拟对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增加规定
草案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拟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等。
妇女因婚恋纠纷被纠缠骚扰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草案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拟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
草案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草案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杀害、遗弃、残害、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无子女的妇女;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草案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拟列举性骚扰的常见情形
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女学生的特点,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在校女学生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拟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草案增加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
草案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草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拟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助法律“长出牙齿”
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草案规定,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学校、用人单位等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