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现金、支票管理,规范现金、支票结算行为,保证现金、支票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票指日常业务中使用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其中: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可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包括日常业务收到但尚未存入银行的现金以及备用金。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现金结算上限为1000元(不含),且日常结算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原则上不直接使用现金;超过现金限额的支出,应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当事人须填写《借用备用金申请单》,并按照基金会《资金支出审批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现金支出由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开支仅限于以下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1000元(含)以下的零星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或其他。
第六条 现金支出审批流程须按基金会《资金支出审批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严禁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严禁擅自挪用现金;现金支付可从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通过开户银行提款支付,禁止从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不得代私人保管现金。
第八条 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报秘书长审批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九条 现金收款由出纳人员负责,收款要当面点清,收、交款人要在收据上签字,领款人在凭证上签字,责任清楚,保证安全。
第十条 基金会的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序时登记;出纳人员须在每日终了,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度终了时,库存现金余额、《现金日记账》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领用支票起点为1000元,低于结算起点的业务或交易现金结算,领用支票的步骤为:
1.支票申领人依照《资金支出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填写资金支出审批单,并按相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出纳人员按照审批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密码,支票与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若无法填写准确金额的,必须在摘要栏注明限额的同时按限额封位,若超过限额封位,须重新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3.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若签发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4.出纳人员在《支票领用簿》上详细登记领用支票的时间、号码、金额、领用部门和支付内容,由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以及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
5.所有支付的转账支票,被书转让一栏,必须加盖“不得转让”的戳记;
6.业务经办人员领用支票后5个工作日内,须到财务室办理领用支票报销手续,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的,需向财务主管人员说明情况,由财务人员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严格基金会支票结算制度
1.除支付招待餐费外,不得签发空白或空头支票;
2.不得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4.不得将支票用作抵押;
5.不得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6.不得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第十四条 业务人员收取的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对于收到的支票,出纳人员应在收到当日在支票背面背书并盖章后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收到客户开具的银行支票时,应认真审查以下事项:
1.认真鉴别支票真伪;
2.审查支票的内容,业务项目应与支票用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
3.应注意支票的日期是否为远期支票或过期支票;
4.审查背书的连续性;
5.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内使用;
6.签发支票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上述内容若有不符或支票残破,不能收取。
第四章 现金、支票的保管
第十六条 现金的保管
1.现金收入以及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人员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库存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十七条 支票的保管
1.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
2.空白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分人保管;
3.下班时,必须将支票和印鉴存放到保险柜内,并保管好钥匙;
4.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
5.加强支票、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
6.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对购入的支票要事先逐本登记编号。作废支票存根须与作废支票粘贴在一起,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支票须按年份存档保管, 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定期核销。
7.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严防支票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8.支票保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五章 现金、支票盘点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须于每月终了对库存现金进行对账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盘点须有出纳人员、盘点人、监盘人同时在场,盘点库存现金的步骤是:
1.现金盘点前,由出纳人员将现金集中存入保险柜,必要时可以加封,之后由出纳人员按已办妥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账,并根据《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余额;
2.盘点人员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进行盘点,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3.由出纳人员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分币种、面值、数量列示盘点金额,由出纳人员、盘点人、监盘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5.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若有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等,应在《库存现金盘点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按月对支票的购领、使用、作废、遗失、库存情况进行盘点,盘点须有出纳人员、盘点人、监盘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一条 盘点人员根据上月盘点结果、购领登记、《支票领用簿》和《作废支票登记簿》编制《支票盘点表》,将盘点结果与库存数量进行核对,由出纳人员、盘点人、监盘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如有差异,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须加强与开户银行支票购领与使用情况的核对,定期从开户银行取得账户支票的购领与使用情况记录,与基金会支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