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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2021-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严格规范各项资金支出,结合基金会实际,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央宣传部直属单位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有关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宣传部专项工作任务经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资金支出,是指为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事业发展所发生的货币资金支付行为。包括基金会项目成本、项目配套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及日常行政办公以及差旅费等所有支出内容。
第二章  资金支出的审批
  第三条 资金支出审批分为重大事项支出、重要事项支出、一般事项支出等审批类型。
  1.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支出的审批。包括:单项支出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购置不动产等重大事项支出。
  2.分管部领导负责大额支出事项的审批。单价或批量超过2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事项应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同时报部计财中心审核。超过前三个会计年度总成本平均值2%的重大业务支出,应在业务发生两周内向分管部领导报备,同时抄送部计财中心。
  3.秘书长办公会负责重要事项支出的审批。包括:支付的款项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日常工资薪金除外);特殊奖励支出、重要职工福利支出、津贴和补助支出;秘书长提请秘书长办公会决策的资金支出。
  4.秘书长负责一般日常事项支出的审批。包括:日常工资薪金支出;支付款项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项目款除外);部门负责人提请决策的资金支出。
  第四条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1.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以及分管部领导审批的事项,由秘书长签批执行;资金支出采取申报、审核、决策审批的多人会签制度,不允许经办人和审批人同为一人。
  2.秘书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 由部门经办人员申报、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负责人复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
  3.属于秘书长审批事项, 由经办人员申报、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负责人复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资金支出的财务复核
  为确保资金支出符合我国财税政策管理规定,避免资金支出因违规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各项资金支出均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由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的复核。未经财务部门复核,或复核未通过事项,原则上不允许资金支付。
  1.财务办事人员的复核
  经办人需要领取支票或者结算、报销时,出纳人员须认真复核,复核内容侧重票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报销事由与票据的相关性以及支付金额的正确性。会计人员复核内容侧重申报事项的合法与合规性、款项支付方式以及时效性,审批权限及程序恰当性等。
  2.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
  财务人员初审和部门领导审核之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侧重申报事项的合法及合规性,是否满足财税规定,是否符合基金会内部管理规定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各环节责任的划分
  1.审批人,对资金支出事项的真实、必要、合理性和是否符合财税规定承担决策领导责任;
  2.审核人(包括初审、审核),对资金支出事项的真实、必要、合理性和是否符合财税规定承担连带领导责任;
  3.经办人或专项基金实际执行人,对申报事项的真实、必要、合理、及时性,提供附件的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和负责初审的部门负责人为一人时,上述2、3项责任一并承担。
  4.财务复核。对申报票据的合法、合规,款项准确、附件能够说明事项、报销事由与出具的票据一致、按要求支付,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对于预算计划的执行,代扣税款和款项正确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符合财税政策规定、符合基金会内部管理规定、符合规定资金支出审批流程承担审核责任。
  第七条 审批、审核、复核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审批、审核、复核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审批、审核、复核职责;因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审批、审核、复核职责,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审批、审核、复核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已履行完审批管理流程后的单据办理资金支出业务;审批、审核、复核人员因故不在时,可由代行职责的人员审批、审核、复核;审批、审核、复核人员未指定代其行使职责人员时,可电话请示,允诺后,先行办理再补办签批(审批、审核、复核)手续;否则,一律不得办理。因财务人员擅自办理资金支出业务,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分类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各类资金支出的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以及添置固定资产等单次支付款项在1000元及以上的事项,需事先书面报告秘书长,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方可实施。
  2.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按基金会相关规定核定,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3.有指向的项目支出按照基金会审批程序执行。支出金额、项目用途与提前申报的项目用款计划一致;项目支出后,财务人员及时与项目执行方财务人员对接,办理票据入账手续。无指向的项目支出严格按照规范的招标程序进行,拨款后,项目联系人会同财务人员及时督促、办理票据入账手续。同一项目严格遵循“前账未清,后账不借”原则。
  4.举办各种国际会议支出需参照《中宣部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编制预算,报秘书长办公会商议后实施。会后须及时备齐所需原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超过预算范围的,需书面说明并提请秘书长审批。
  5.差旅费支出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宣部机关差旅费报销规定》列示标准执行。
  6.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使用部拨财政资金时,须严格按照《中央宣传部专项工作任务经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