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投资理财活动(以下简称“基金会”),防范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增值保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理财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范围之内。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防范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政府补助收入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决策与流程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审议工作。基金会在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议。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并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七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是对外投资的核算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正确地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负责保管投资凭证,办公室负责保管有关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等投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定期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投资管理的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不能投资的范围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属于重大投资,基金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具体由秘书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的,基金会应当及时进行止损,收回、变现等方式。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基金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