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报部领导审批。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主要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负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账。单独核算每个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公益支出及基金余额。
第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捐赠支出、项目活动支出按年度申报预算。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但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捐赠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数额;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及基金名称;财产使用方式和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有关要求;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捐赠数额较小,且捐赠方不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可填写加盖本基金会公章的《捐款证明书》。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在支付宝、腾讯公益、微公益等网络平台上发起的公益项目,按照发起时公示的项目内容执行。项目结束后,分别向基金会、募捐平台报结项报告,同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项目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捐款到账后(捐物验收后)由财务部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抬头按捐赠人填写,如有更改,请汇款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接受的捐赠不能返回(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转给我会其他公益基金或其他公益组织,但不能回到捐赠人处。规避捐赠方先捐赠、后返回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捐赠行为一旦发生,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但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向和相关基金发起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公益资金,按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办理。基金会通过义演、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直接运行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向捐赠方反馈,随时接受捐赠方的查询。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审批权限,依照《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由受助方向专项基金提出资助申请,并填写基金使用审批表(用款金额低于15万元的编写基金使用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其他资料包括:
(1)个人申请资助需提交: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或医院的诊断证明、受助人(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申请资助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第十九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项目人员工资、福利费、劳务费、专家费、宣传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设备费、购买服务等。
1.为防范发生劳务纠纷,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分别签订: 完成一定工作量合同、志愿者劳务协议、服务外包合同等。合同、协议在办公室备案。
2.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劳务费及专家费,由基金项目部初步审核后将签字齐全的发放表交至财务部,直接汇入工作人员卡中。发放表中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
3.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宣传广告费,应提供印刷制作合同、印刷制作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基金项目部凭上述资料及合法票据,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4.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要事先填写出差申请,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费用,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员签字批准后后方可出差。差旅费开支范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伙食及交通补助费用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城市间交通费仅有单程,仅有城市间交通费没有住宿费的需写情况说明附后。出差人员可预借部分差旅费。出差返回后凭有效票据在一个月之内报账,并如数归还出差预借款。预借款原则:前款不清,后账不借。
5.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交通费,要在报销票据中注明事由及起止地。
6.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会议费,除合法票据外,还要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7.项目运作中发生的租赁费,要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身份证(个人)、资质(机构)复印件、出租方账号(卡号)。
8.专项基金一般不单独购买办公设备,确需购买的要在基金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资助项目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会项目部监管专项基金具体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执行。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受益人名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绩效等。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及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适时作出评估意见。基金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若发现被资助方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确保专项基金的公益性。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度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专项基金进行审计,适时公布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专项基金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及公益项目全部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管理,由财务部实行内部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依据基金会专项基金立项书,设立辅助账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民政部印发的民发〔2009〕54号文件执行。专项基金应严格控制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尽可能将公益资金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第二十六条 为正确核算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及使用情况,基金会在总分类帐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对专项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额不能低于上年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专项基金的工作经费不能超过公益支出的10%,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支出要控制在本基金公益支出总额的5%以内。
第五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八条 票据的审核,专项基金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票据。
1.发票抬头与纳税人识别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基金会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不用填写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
2.按大类开具发票的(如办公用品、文具、图书、资料等)一定要附清单或超市小票。
3.发票一定要加盖椭圆形新版发票专用章。
4.票据报销的时限,业务发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最长不能超过本年度。超过时限的票据,原则上基金会不再受理报销手续。
5.认真审核票据的合法性,数额较大的发票一定要上网查询,查询发票的真伪以及和购票单位是否一致。如与购票单位不一致应视为无效发票。
6.票面一定要整洁,计算要准确,费用报销单要粘贴整齐。
7.费用报销单要分类汇总填写,同一业务内容的可合并填写一张报销单,例如交通费、通讯费等。不同业务内容的要单独填写。
8.费用报销单要注明业务内容,差旅费报销单要注明出差事由。
第二十九条 审批程序。专项基金工作人员费用支出报销单,并将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附后。由基金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以确认其真实合理性,转财务部审核票据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后报秘书长签批后报销。
第三十条 报销款项的支付
1.一般情况下采取网银汇款的支付方式。
2.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款项,基金项目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办理网上银行汇款等直接支付手续。
3.预付款项,需凭供货、印刷、提供服务等协议,按协议约定的预付比例填写《借款单》,由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办理网银汇款手续。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