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基金会理事的联络服务工作,促进基金会理事职能作用发挥,推进新形势下基金会各项工作,依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特邀理事。
第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关心基金会的建设,维护基金会的利益,遵从理事会的决定,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切实履行基金会及其理事会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理事享有出席理事会会议、专题性会议和基金会组织的对外宣传、国际交流、调查研究、学术研讨、教育培训等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理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时,须请假并委派他人代为出席。
第五条 基金会可根据理事会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特邀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在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对审议和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理事为基金会建设和发展积极开展工作。基金会应积极协助配合,提供必要条件,并在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中予以体现。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理事发挥自身的智力优势、专业优势、资源优势、影响力优势,创新推动理论研究,积极拓展资源网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基金会建设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
第九条 充分保障理事建言献策的权利。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后,理事有权询问建议办理情况及进度,并要求基金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解释说明。
第十条 基金会应建立和完善与理事的定期联络协调机制,加强官网建设,做好沟通联系和服务工作,以便理事及时了解基金会重点工作、重要活动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