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五年,连选最多可任两届。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 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和协商聘请。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章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 监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基金会理事长、理事;
第六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等规定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