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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办法

2021-07-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非货币资产捐赠活动,加强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等实物物资捐赠,以及物流服务、软件服务、网络平台、广告版面等服务捐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等资产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章  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非货币性财产。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就捐赠非货币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价值低于伍万元的小额捐赠可以签订填写非货币资产捐赠证明书(附件1),并在捐赠协议或非货币捐赠证明书中约定资产用途。
  第六条 为确保捐赠非货币资产产权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捐赠协议中附捐赠方价值公允承诺文件(附件2),并附物资捐赠清单(附件3)。
  第七条 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是食品、药品、饮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方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并保证捐赠食品安全。药品储运按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古董、字画,实物由办公室妥善登记保管,古董、字画进出要办理出、入库手续。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达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本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提供的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的非货币资产,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进口非货币资产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的非货币资产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预留残值);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自行出版的图书以实洋定价为依据入账;
  (八)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九)二手物资按民政部民办函〔2014〕68号“捐赠纺织品折价参考目录”中标明的价格为入账依据。
第三章 非货币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使用受赠财产,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基金会章程,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继续用于其他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管理方式:
为降低储运成本,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受赠方的,基金会委派专人验收非货币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
  (一)验收无误后基金会人员填写非货币资产验收单。
  (二)受赠单位接受非货币资产后,凭其出具的受赠证明,填写入库单。
  (三)基金会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非货币资产捐赠清单、验收证明、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附件4)、入库单等手续,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由捐赠方经由基金会出入库后捐赠受赠方的,基金会按以下流程进行出入库管理:
  1.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2.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3.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领导报告。
  4.向受赠方捐赠时,按照《捐赠协议》捐赠要求,执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本基金会开具受赠证明及入库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和使用的非货币资产,及时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金额等。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捐赠协议》。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移交给本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