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沈春耀指出,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张晓明表示,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
筑牢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
沈春耀首先介绍说,制定香港国安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关键步骤和重要的立法任务。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等6个方面内容。这部法律凝聚了各方面共识,体现了党中央精神,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意志和心愿,从制定过程来看完全符合立法法定程序。在无文本、有文本、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都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意见。
他表示,相信有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有全国人民包括香港同胞广泛的支持和拥护,这部法律的公布和施行一定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一定能够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张晓明指出,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既是历史的偶然,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这部法律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总要求,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底线进一步法律化,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对“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具有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央更加注重治港制度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法治思维,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刚柔相济,更加注重用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权力,并且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体系有机结合,从而牢牢把握香港局势发展的大方向和主导权。
体现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
张晓明在回答有关驻港国安公署的问题时表示,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非某个中央部门派出的机构。其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当地机构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按照香港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完整的“全流程”的管辖。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互补、协作和支持,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沈春耀应询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加强,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在回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还需要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问题时,沈春耀表示,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部法律都不取代基本法第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早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相抵触。
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
针对一些国家妄称香港国安法违反“一国两制”,张晓明回应表示,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是把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一国两制”,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也可以预见立法效果,肯定会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张晓明强调,中央怎么能够对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坐视不理呢?“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针对有的国家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措施,张晓明表示,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关他们什么事?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
在回应香港国安法是否会限制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问题时,沈春耀指出,香港国安法高度重视尊重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的法治原则。香港国安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该法还明确规定,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