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专项基金协议书约定,经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终止历史·人权·和平基金、环保能源专项基金、光标榜样基金、中非友好合作专项基金、小微企业发展和研究基金、方圆国珍助学基金、善友基金、圆明公益专项基金、华文媒体发展基金、崇尊计划专项基金、中华公益宣教基金、中华消费养老基金、中国医用组织库慈善救助基金、公共自行车免费服务项目、西部失学儿童公益活动、2005年西部特困学生大型公益活动。我会已完成对上述专项基金(项目、活动)的核算清查工作,对个别项目剩余款项,将用于相同或相近目的之扶贫、救灾、助老、环保等公益项目中。对已终止的文物传承基金、西部失学儿童公益活动和2005年西部特困学生大型公益活动捐赠的实物造册登记,归集到相关账户中。上述决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将继续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和民政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专项基金运行管理,推进各专项基金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其公益救助作用。
特此公告。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