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基金会章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在理事会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上岗,全体财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发挥财务监督作用。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总预算。
第十一条 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预算。各项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应该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情况,经财务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年末各预算项目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上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财产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合法、合规的财务票据。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支出应根据该项目的收入情况和资助约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批准后执行。实物捐助的项目,原则上在完成实物转移手续后进行账务支出。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2000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一条 捐赠物资(物品)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基金会应尽量减少需要保管捐赠物资(物品)的情形发生,少量需暂时保管的捐赠物资(物品)应指定负责的部门和专人进行保管。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和业务主管单位领导报告。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如因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需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可由秘书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