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上班,17:00下班,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基本原则
1.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由本人填写《请休假及离京报备申请表》,除特殊情况(如患急病)外,应事先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不履行手续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
2.请(休)假分为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在假期规定期限之内按出勤对待,超过时间视具体情况按事假、病假或旷工对待。
3.职工请(休)假期满后如需续假,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按旷工对待。
三、休假天数和审批程序
1.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部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2.病(事)假:干部职工请病假2天以上,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和假条,按程序报批。
3.婚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结婚休假3天,其中达到晚婚条件的(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可休假10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产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生育奖励假30天,共128天;难产者,由医院出具证明,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期间,进行产前身体检查按出勤对待。女职工流产,根据医院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5.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同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配偶不在本地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6.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本市休假3天,外地休假4天(路程除外,路程假1天)。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需按程序报批。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病假、事假超过一定天数,参照国家和部机关有关规定,结合职工工作年限,扣除相应工资。
2.职工旷工一周以上,按其日均工资额和实际旷工天数减发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五、实施办法
1.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管理,职工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凡出勤不满半年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当年不计入晋升薪级工资的考核年度。
2.凡涉及扣减工资,均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或基本工资作为基数。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