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财务报表,包括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审计发现,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存在限定性支出3,419,740.79元,因未能取得发票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其中:中华公益文化基金417,529.87元,中华公益宣教基金916,585.32元,中华消费养老基金1,885,625.60元,中华文化产业发展基金199,996.00元。上述事项使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高估3,419,740.79元,限定性净资产高估3,419,740.79元。
2、2014年8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拨付给北京至诚四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募集者兼执行人)中非减贫与发展基金项目款35万元,用于对非洲各国进行科技、文化、生活基础建设指导及人权交流。因项目现进行邦交对象的筛选、联系、沟通、项目确定等一系列运筹、确立中,尚未取得发票,在其他应收款挂账。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除上述事项外,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五年 三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