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重要论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和人权宣传工作,不断规范和加强专项基金管理运营,依据《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发起方与我会共同发起,符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照专款专用的方法来管理的资金。专项基金接受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热心公益事业或人权宣传工作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与我会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发起方需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基金设立项目书,包括基金发起的宗旨、使用范围等。
2.发起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3.发起方的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或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基金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宗旨,由发起方和我会协商确定,一律使用带有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我会应与发起方签订合作协议,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合作期限。
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数额及使用。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方式和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有关意见。
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5.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基金项目部门(联络协调部、基金项目部)经洽谈,与发起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要求,指导发起方和捐赠方准备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起草基金设立项目书、协议书等文件。
2.基金项目部门协调基金会法律顾问对本部门拟提交的基金设立项目书、协议书及资质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提出专业意见。
3.基金项目部门拟制请示文件,依次报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
4.召开专项基金立项审核会,基金项目部门及相关方面依次进行情况汇报,基金会领导班子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基金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作出设立或不予设立该专项基金的决定。
5.专项基金批准设立后,组织签约仪式。
6.签约仪式后,协议书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等交办公室存档。
7.基金项目部门向财务部报备有关资料,安排对接财务事宜。
8.起始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全部到位后,基金会做好对外发布工作。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实施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的用途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公益支出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发起方按照该基金设立的宗旨、用途等,设计项目活动,拟制项目方案及用款计划。根据捐赠协议,需征求捐赠方意见的支出,应事先征求并由捐赠方签署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基金项目部门。
2.基金项目部门对发起方提交的项目方案及用款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3.用款计划审批:
(1)项目用款计划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提交专项基金工作会议研究(捐赠协议书、项目方案、用款计划等有关材料应会前送财务部审核)。基金会领导班子在听取基金项目部门、发起方等情况汇报及财务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如审议通过,由基金项目部门填写基金使用审批表和预支凭单并依次送签,签批完成后交财务部。
(2)项目用款计划在15万元以下的,由基金项目部门填写基金使用审批表和预支凭单,附捐赠协议书、项目方案、用款计划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
4.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项目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对发起方及执行方报送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宣传推广、收支明细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等,须于一周内上报会领导完成批复。同时,联系协调发起方提供财务票据和项目活动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及时送交财务部完成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集活动,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下设专项基金,不得以基金会或基金名义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捐赠方及有关方面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应及时给予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在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方面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纳入基金会审计范围,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体现;如果涉及到专项基金的单独审计,各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一次清理,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专项基金协议期满的。
2.专项基金款项不足或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专项基金执行中出现违约或违规违法情况的。
4.各方同意提前终止专项基金的。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捐赠方意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基金项目部门对专项基金从设立到终止全过程负有主要业务管理责任,财务部对专项基金负有监督管理及财务收支责任,基金发起方、执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1.立项阶段,对发起方或捐赠方提交的申请报告及资质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论证,确保符合基金会事业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负责专项基金立项审核会的会务工作。
2.实施阶段,严格执行项目活动流程的各项要求,及时敦促发起方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主动联系协调其提供财务票据和项目活动证明材料。
3.终止阶段,协调各方依法依规对专项基金予以终结。
4.落实信息公开,及时将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管理架构和人员,开展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
1.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各项制度,坚持专款专用。
2.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严格对专项基金财务活动及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进行收支审核,确保专项基金安全、合法运行。
3.及时对应予以终止的专项基金进行清算,配合做好基金终止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019年6月